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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爆炸原因揭秘:安全意识淡薄与违规爆破成隐患

添加时间:2024-06-19

燃气爆炸的原因有哪些?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措施不到位。

参与采煤作业的工人安全意识认识不足,加之企业考虑成本因素,上岗前没有进行有效的培训,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矿井内随意抽烟喝酒,违反规定使用火焊、电焊,不关灯。一旦发生瓦斯事故,未经培训的工人缺乏自救能力,会降低生还概率;同时,有的矿井随意停止通风,坑道被坠落物堵塞,有的风管断开,若不及时处理,就会发生瓦斯积聚,造成事故隐患。

二是违反政策,进行非法爆破。

有些矿井风量不足,甚至通风系统不完善,最终形成串风、循环风、散风。有的采区、死巷处理不及时、封闭不严,形成瓦斯藏匿。有的炮眼未填满或少填爆破泥,用煤粉等可燃物代替。最小阻力线不够,采用多条母线爆破,肆意进行暴露爆破或点火连续爆破。工作面上部爆破与下部爆破间隔短,易引发连环事故,最终酿成悲剧。

三是瓦斯顶排不到位,巡检制度不严格。

虽然大多数矿井都建有瓦斯抽采系统,但由于成本考虑、技术难度等原因,抽采效果往往不佳,有的矿井甚至抽采时间不足,导致开采时瓦斯超标。在存在瓦斯与煤炭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没有预抽减压措施,开采解放层,埋下了隐患。考虑到人工成本,公司没有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加之巡检人员思想不重视,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经常在下班时漏检,并做虚假记录,导致一些隐患不能及时发现。矿井瓦斯巡检远程控制系统安装不合理,或损坏后不能及时修复,都可能引发不应该发生的灾难。

四是设备管理不严格,火灾点处理不力。

井下设备使用频率很高,甚至24小时不间断,这就要求机械设备、井下照明、电器设备等要经常保养和维护,否则,很容易发生电气设备故障爆炸或运行中产生火花,甚至机械设备摩擦产生火花而引燃瓦斯。采空区、老巷若封闭不及时,残煤自然着火,因封闭管理不严,火区会重新着火。有时皮带着火也会引起瓦斯爆炸,这就需要正确处理着火点,消除隐患。

面对悲惨的致命事故,我们该如何预防瓦斯爆炸?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企业管理到位、政策制度落实到位,必须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并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保证此项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总工程师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分管部门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不仅要认真把关,还要落实到位。测绘部门、设计部门、机电运输部门等共同开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充分配备和加强通风组织,使其有义务、有权利、有责任防止瓦斯爆炸。

二、加大投入,改善设备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逐步提高抗击瓦斯灾害的能力,提升“一通三防”的现代技术水平,这是防治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本依据。结合我国目前煤矿的特点,有条件的煤矿应配备瓦斯遥测仪、瓦斯断电装置等设备,在高瓦斯、突出的矿井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传感器。特大型矿井应配备移动式瓦斯抽采泵站、对转式局部通风机。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先进的便携式检测仪或瓦斯报警灯,确保及早发现问题、尽快处理,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三是注意通风,防止积聚

目前,很多矿井对风量控制不足,通风系统问题频发。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进行改造升级,尽最大努力降低通风阻力,提高风量,对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处理尤为重视。逐步由点到面控制全矿风量,做好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保持风量相对稳定,减少非计划停电、停风,对瓦斯流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自动切换。为保证通风,应派专人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四、规范采煤,慎防爆破

实际开采中,不正规采煤常常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正规采煤往往采用局部通风,造成工作面风量不稳定,造成瓦斯积聚。对于只能采用正规采煤的矿井,必须对现有条件进行改造,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保证足够的风量,方可进行生产。井下明火也必须严格管理,特别是在封闭区域。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并保证炸药的更新周期。还必须按照规定用足够的爆破泥封堵炮孔,确保爆破过程安全有序。

五、加强维护,注重管理

对于井下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无短路、无漏电、接地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裸露电缆、电线要及时更换。灯锁失灵的矿灯不准带入矿井,不准在井下开动或修理矿灯。要建立更加规范的机电设备维护制度,防止产生电火花,确保局部通风、掘进设备运转良好,对高瓦斯工作面要安装专用设备和特殊处理。瓦斯抽采管理要坚持“多打孔、严封堵、全面抽采”的原则,对瓦斯检查人员要经过培训,配备齐全的装备。通过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统一负责人指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六、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对于瓦斯爆炸,首先要做到预防,预防的关键在人。好的制度需要人去落实,好的设备需要人去正确操作,没有人的正确操作,就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所以人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无论是上级监管部门还是煤炭企业,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企业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确保人身安全,特别是对一些安监部门和一线作业人员,要认真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实际防治瓦斯事故的能力,增强企业安全和自我生存能力。

发生煤气爆炸如何逃生及自救?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时,一般会出现强烈的爆炸声和持续的空气震动,产生强烈的高温气浪和大量有害气体,此时井下人员要保持冷静,不要乱跑、大喊,积极采取自救、逃生措施。

迅速背对空气震动处,面朝下躺着,头部尽量放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服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身体裸露部分。爆炸瞬间,尽量屏住呼吸,防止吸入大量高温有害气体。同时,迅速脱下自救器,并按操作说明穿戴。

找准方向,按照撤离路线,尽快进入新鲜空气中,脱离灾区。撤离过程中,最好由有经验的老员工带领。如果隧道损毁严重,不知道撤离路线是否安全,应设法自行寻找避难硐室或搭建临时硐室或到安全的地方临时避难,耐心等待救援。避难场所应为屋顶坚固,无有害气体、无水或靠近水的地方,并随时注意周围情况的变化,如发现危险,应更换地点。

撤离灾害时,大家要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主动照顾伤员,严格控制使用矿灯,要随时敲击铁轨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派出有经验的工人出去侦察,经勘探确认安全后,组织大家逐步撤退到井口,沿途做好信号标记,以便救援人员跟踪搜寻。

(部分内容摘自牟胜元《浅析煤矿瓦斯事故的防治》)

11月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发布关于煤矿安全投入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所属监察局共随机抽查煤矿企业、煤矿722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209处,责令36处局部停产,责令1处煤矿停产整顿,处以行政罚款150.4万元。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减少安全投资

一是安全生产费提取不足。如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的部分煤矿企业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有的煤矿甚至没有提取安全生产费。

二是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安徽北煤电集团、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公司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50元/吨降低到33元/吨;龙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40元/吨降低到30元/吨;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38元/吨降低到27元/吨。特别是一些老矿井、灾害严重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降低,安全投入所需资金难以保障。

三是减少安全投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减少或停止瓦斯抽采项目,暂停巷道掘进作业,不及时修复或更换安全设施设备等方式减少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是安全投入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的煤矿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有的煤矿企业没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有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中提取使用程序、职责权限不明确。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将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有的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使用范围和项目不具体,编制计划与实际使用偏差较大;有的煤矿企业相关数据台账不齐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报告比较随意,安全生产费用重复列支。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不当

一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未实行专户核算。一些煤矿企业对本矿安全生产费用单独提取、协调使用,内部决策程序不明确,对本矿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审批不及时,导致一些隐患不能及时整改。

二是变相挤压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一些煤矿将采掘正常使用的支护材料费、矿山机械配件费、矿区绿化费、排污费、职工工资、地面设施维护工程费、污水处理设备费、排污费等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督促煤矿企业整改隐患和问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本次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要时组织“回头看”,对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督促专项督查中未受督查的煤矿企业吸取举报问题教训,开展自查自纠。

二要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有关法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煤矿安全系统、设施、设备等安全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要建立相应台账记录,及时报送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三要加大对煤矿安全投资落实情况的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安全投资监管作为执法计划内容,把煤矿企业安全投资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加强动态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资监督检查的通知》(煤矿安监〔2016〕20号)要求,对发现不合规、无法保证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防止因安全投资不足而引发危险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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