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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不整改动态监控报警问题受处罚

添加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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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员在预防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通过查看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违规动态信息,强化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能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如果动态监控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未能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来看看去年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5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法人员翻阅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发现动态监控报警未及时处理,即现场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于2021年12月2日前整改完毕。

12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企业进行复查,发现在11月26日的《动态监控日志》中,动态监控系统在监控车牌号为桂的车辆过程中,在10:10至13:57时间段内发出3次报警,均未得到有效处理。执法人员随即调取当天的动态监控数据,并对该企业动态监控员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动态监控员称,在接到报警后对驾驶员进行了语音提醒,但在该车驾驶员未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时没有依法依规向上一级进行汇报。根据初步调查,该企业已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市交通执法支队当场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取证。

【法律分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应设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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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仍不重视不整改,在复查中再次发现动态监控员对动态监控系统报警未及时处理的情况。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执法工作人员提醒】

为进一步加大动态监控管理力度,确保系统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执法人员提醒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工作各方面制度,特别是完善台账登记制度,如实登记监控情况。二是加大对动态监控员的专项培训力度,提高操作能力,保障实时动态监控工作到位。三是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要求安排专业人员监控值守,及时发现问题,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下一步,市交通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阮晓莹 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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