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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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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实业有限公司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

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安全行车管理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GPS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萍乡市《关于加强GPS监控工作的通知》(萍交运字[2009]120号)文件的精神,公司对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并根据我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道路运输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第二条、驾驶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并了解其使用功能,并负责对车载终端正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三条、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行车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管理中心发出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及时的做出反映,立即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驾驶人员必需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破坏(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拆除和改变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报警功能。不得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第五条、在GPS系统私自安装电源开关,或用异物屏蔽天线,除责成承包者恢复正常外,每次罚款200元。

第六条、人为损坏GPS系统设备(包括切断天线),责成承包者在2天内修复,并负责修复工时材料费,同时处以每次罚款500元、对当事人停班五天的处理;如2天内未恢复正常信号,则强制车辆停班修复方可参加营运。

第七条、凡被核实有超速驾驶行为(超过最高限速且持续3分钟)的驾驶员,按超速比例罚款30—100元。

第八条、一个月内有2次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要写出书面检讨,并保证不再重犯,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第九条、对一个月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五次(含五次)以下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给予作书面检讨、停班七天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个月内有五次以上超速行为的驾驶员,给予作书面检讨、停班30天的处理。

第十一条、凡月度累计超速驾驶超过10次的,作以下处理:(1)公司收回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强制停班5 天;(2)超速司机

立即解聘。

第十二条、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或技术问题等应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安全保卫部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将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同时下车学习1-3天。

第十四条、擅自断线、拆装或故意造成GPS无法监控的,将给予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同时下车学习3-5天;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者,将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私自拆除GPS卫星定位系统,一经发现,除责成将系统还原外,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严禁驾驶员脱离规定工作线路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车队领导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予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或遮盖车辆GPS监控系统探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被发现一次,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在运行中被车辆GPS系统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

物流公司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_物流车辆监控系统_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表

而不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运营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客车遇到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公司管理平台发送报警请求;驾驶员不得无故解除报警按钮。

第二十一条、上述所罚得款项由单位安全互助金账户统一管理使用,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成绩比较突出的人员,从而达到奖罚分明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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