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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危废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机制逐步划清环境和安全模糊边界!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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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们安装使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焚烧装置’,以达到废气收集率、处置率双90%的管理目标要求,但相关废气治理提升工程应当得到应急管理局的审批同意。”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了解江苏佳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需求后,既给出环保建议又作出安全提醒。

“设计、论证、评审、验收,常州钟楼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联动发力,前置介入,从环保和安全方面为我们支招,让企业真正受益。”江苏佳尔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企业发展中会遇到“烦恼”,也会碰到“墙壁”,有时还会伴随着安全隐患,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对政策不了解。在这次废气治理提升过程中,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的主动作为,不仅仅让企业“省麻烦”,更帮企业“谋发展”。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衔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共同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责任“链条”的无缝对接,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01

六类环境治理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意见》的出台,将为基层开展工作打下很好的基础,从而改变以往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不频繁’的状况。”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安全办有关负责人殷琨表示,双方的联动合作,将安全环保的模糊边界逐步划清理清,共同向前迈出一步,达到全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初衷。

在建立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动机制方面,《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6类环境治理设施的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将已审批的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这就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要看审批手续全不全,看环评过程中是否做出相关分析等。

对于应急管理部门而言,也将在日常监管中把上述6类环境治理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做到“多看一眼”,并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移送的安全隐患线索进行核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生态环境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线索共享的模式,有效拓展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

据悉,昆山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早就建立了联动机制,双方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及对方单位监管权限的问题,通过书面函告等方式,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给对方单位进行核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数据显示,2019年,针对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昆山生态环境部门共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函13件。两部门对函告的环境问题和安全问题,一般均能在一个月内核实清楚并依法提出相关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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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安全方面的问题,省厅正在稳步推进查找漏洞,逐步形成监管闭环。”殷琨说,但仍有一些小型企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带有安全隐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游离在职能部门监管视野之外,从而存在安全风险。

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有环境治理设施即可,对于其环境安全风险则视而不见。对于这种情况,《意见》明确,企业要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6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02

危险废物监管范围实现全方位多方面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危险废物监管,江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目前,在相关工作中,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从以前的环境监管扩大到对危险废物的全方位多方面的监管,比如在收集、贮存、处置等方面,做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看一眼”,并牵头执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行动。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全过程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见》要求,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意见》的出台将促使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安全监管,真正实现“你纳入监管,我多看一眼”。

值得关注的是,在建立项目源头审批联动机制方面,《意见》也明确各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审批联动机制,各自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情况,相互通报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信息。尤其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会商或联合审批,形成监管合力。

从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灌南县化工园区两家企业近期拟实施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灌南生态环境局在受理项目时,就明确要求企业提供安全论证材料,并在审批前发函至县应急管理局,征询相关意见。而应急管理部门则复函要求企业开工建设前做好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及设计等安全管理工作。目前,相关企业的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已完成安全评价及设计等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意见》还就联合执法和联合会商建立机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保安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研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并实施联合惩戒,并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于联动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应急管理厅予以通报。

针对联动机制,江苏各地除了规定动作,还自加“自选动作”。例如,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到市应急管理局对接,同时联系市行政审批部门,协商建立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正在制定相关联动工作制度。苏州市吴江区生态环境部门则印发《吴江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填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梳理RTO设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将RTO设施的安全评估和安全“三同时”验收的缺失情况函告相关区镇及应急管理局,共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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