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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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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48 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 .07 万元。(因原文内容篇幅较大,详见文末链接)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出访途中的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仍有很大差距,一定要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调要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危险源,注意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求各地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韩正、孙春兰、刘鹤、王勇、肖捷、赵克志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王勇国务委员率领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盐城“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国土、住建等方面的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 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等进行分析认定,2019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45 分 35 秒,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随即出现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至 14 时 48分 44 秒发生爆炸。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5 日,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批 准。企业占地面积 14.7 万平方米,注册资本 9000 万元,员工 195 人,主要产品为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羟基苯甲酸、3,4-二氨基甲苯、对甲苯胺、均三甲基苯胺等, 主要用于生产农药、染料、医药等。企业所在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化工园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千米,已开发使用面积 7.5 平方千米,现有企业 67 家,其中化工企业 56 家。2018 年 4 月因环境污染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原环保厅建议响水县政府对整个园区责令停产整治;9 月响水县组织 11 个部门对停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包括天嘉宜公司在内的 10 家企业通过验收后陆续复产。事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江苏省和 应急管理部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至 3 月 22 日 5时许,天嘉宜公司的储罐和其他企业等 8 处明火被全部扑灭,未发生次生事故;至 3 月 24 日 24 时,失联人员全部找到,救出 86 人,搜寻到遇难者 78 人。江苏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力组织伤员救治,至 4 月 15 日危重伤员、重症伤员经救治全部脱险。生态环境部门对爆炸核心区水体、土壤、大气环境密切监测,实施堵、控、引等措施,未发生次生污染; 至 8 月 25 日,除残留在装置内的物料外,生态化工园区内的危险物料全部转运完毕。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起火位置为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中部偏北堆放硝化废 料部位。经对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取样进行燃烧实验,表 明硝化废料在产生明火之前有白烟出现,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溅射,同时产生大量白色和黑色的烟雾,火焰呈黄红色。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初始阶段燃烧特征与硝化废料的燃烧特征相吻合(见图 1-3),认定最初起火物质为旧固废库内堆放的硝化废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贮存在旧固废库内的硝化废料属于固体废物,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模拟核废料爆炸_核爆模拟视频_核爆炸范围模拟器

核爆模拟视频_模拟核废料爆炸_核爆炸范围模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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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经对样品进行热安全性分析,硝化废料具有自分解特 性,分解时释放热量,且分解速率随温度升高而加快。实验 数据表明,绝热条件下,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 发生自燃。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贮存的硝化废料,最长 贮存时间超过七年。在堆垛紧密、通风不良的情况下,长期堆积的硝化废料内部因热量累积,温度不断升高,当上升至自燃温度时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堆垛,堆垛表面快速燃烧,内部温度快速升高,硝化废料剧烈分解发生爆炸, 同时殉爆库房内的所有硝化废料,共计约 600 吨袋(1 吨袋可装约 1 吨货物)。

三、企业主要问题 (一)天嘉宜公司

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

刻意瞒报硝化废料。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硝化 车间废水处置工艺,通过加装冷却釜冷凝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在项目验收时据实提供情况;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 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甚至通过在旧固废库内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 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欺骗。据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在明、总经理张勤岳(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环保的副总经理杨钢等供述,硝化废 料在 2018 年 10 月复产之前不贴“硝化粗品”标签,复产后为应付环保检查,张勤岳和杨钢要求贴上“硝化粗品”标 签,在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其实还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投产以来,没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6)对硝化废料进行鉴别、认定,没有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而是将大量的硝化废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 年,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原环保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贮存危险废物 不得超过一年的有关规定。

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 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2014 年以来,8 次因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被响水县环保局累计罚款 95 万元,其中:2014 年 10 月因违法将固体废物埋入厂区内 5 处地点,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 7 月因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其他公司仓库造成环境污染,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 124.18 吨, 被追究刑事责任。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2016 年 8 月,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未按响水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核定的范围,以调试、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焚烧硝化废料, 每个月焚烧 25 天以上。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③,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 2017 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3 次受到响水县原安监局行政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④公司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果,3 月 21 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表中显示当晚 7 时 30 分检查结果为正常。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筑法》第七条,2010 年至 2017 年,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仓库在内的 6 批工程。

事故调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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