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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韬略市值研究院:“伪市值管理”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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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实训校外导师。一、“市值管理”的渊源2014年5月8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国九条”)第六条中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自此,市值管理的概念开始流行起来。公司市值,顾名思义就是以股价体现的公司价值。影响公司市值主要的因素是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商业模式、股权结构等。市值管理,其本质为追求溢价的管理,强调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据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孟庆斌表示:“真正的市值管理是担心公司的价值大幅波动所带来的问题,通过一些手法平抑公司股价波动,比如说股指期货对冲等。”二、实践中,“市值管理”模式的表现形式第一类模式,即将市值管理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战略管理工程和系统工程,将价值创造视作市值的基础,将公司价值营销视作将公司投资价值表现为良好市值的手段,将价值经营视作利用良好市值开展再融资、并购和股本扩张的机会,同时在市值低迷时通过增持、回购等手段维护公司市值。

第二类市值管理是市场上较为多见的,实际上是一种伪市值管理模式,其主要是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是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通常大宗交易商和私募基金的市值管理多为此类;三、伪“市值管理”模式可能引发的监管风险近年来,监管对于金融系统的违规、犯罪行为查处趋严。针对“市值管理”在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对《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0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将会对不当市值管理行为及时查处,其中第二点提及:“…及时发现并处理因市场环境变化而集中多发的新型违规行为,包括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违规、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滥用停复牌与利用信息披露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等行为。”当然,市值管理并非法律法规直接规制的对象,单纯的市值管理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加以对应,实务中与市值管理有关的处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作出,比如针对操纵股价、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为此,笔者检索了证监会近年来对违规市值管理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例,详情如下:第一,蝶彩资产、阙某彬、谢风华操纵证券市场案。2013年3月,阙某彬向谢风华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意愿,谢风华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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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谢风华通过实际控制的蝶彩资产和阙某彬签署《顾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提供顾问服务,根据阙某彬高价减持的需求,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并收取顾问费。其后,阙某彬采纳了谢风华、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选择性地增加“利好信息”披露密度,未完整披露交易价款,影响投资者预期,实现减持。针对这一系列行为,证监会在[2017]20号、80号《市场禁入决定》中认为——“阙某彬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实现阙某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谢风华被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第二,在浦俊懿、郑奇威、安硕信息违规披露信息案。2014年4月30日,东方证券郑奇威联系安硕信息,声称安硕股价绝对低估,建议公司做好市值管理。双方交流后,浦俊懿、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一纵一横”发展战略等不准确、不完整且缺乏现实基础的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用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1.1万余封向各大机构推介,导致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这在当时看来就是一个神话,安硕信息“市值管理”可谓“登峰造极”,“股王”头上的光环其实是靠“误导性陈述”和公募基金扎堆抱团人为打造出来的。

]。针对这一系列行为,证监会在[2016]139号《市场禁入决定》中认为——“浦俊懿、郑奇威使用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证券分析报告和推介材料,未能客观、谨慎、诚实地开展投资咨询服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信息误导违法行为。安硕信息的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安,具体存在:信息披露不符合现实状况、披露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存在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等行为,其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第三,上海永邦、朱德洪、杨绍东操纵证券市场及违规信息披露案。上海永邦主营业务系投资二级市场以及帮助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其向朱某峰、张某等人借入“石某”、“潘某林”等45个证券账户,并与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违规通过利用信息优势、不及时披露信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连续买卖,进而操纵“宏达新材”、“金禾实业”等股票,进行“市值管理”。

针对这一系列行为,证监会在[2016]139号《市场禁入决定》中认为——“上海永邦、朱德洪、杨绍东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及违规信息披露之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四、伪“市值管理”模式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类似行为,在刑事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上(条文见后附)。不过,目前刑事案件中提及“市值管理”的判决几乎没有,这可能跟证券犯罪比较不易察觉,过于专业有关。经过检索,可见的判决中提及“市值管理”字眼的仅有一例,其对于“市值管理”部分也是一句话带过,主要讨论还是具体的犯罪行为。(来源:市值研究院的财富号 2019-02-26 09:19)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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