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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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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经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进行了规定,并加大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规者最高将面临30万元“罚单”。

A、调整范围:纳入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

哈尔滨市于199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哈市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据介绍,《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适用范围局限于江南主城区,经过20年的发展,哈尔滨市行政区划发生较大调整,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等4个新区相继纳入市区范围。同时,哈尔滨市县(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须立法规范。

此次重新制定《条例》时将4个新区及县(市)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B、加强保护:排水设施需划定安全防护区

由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分别由不同主体实施,实践中,因相关环节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造成设施建设时无规划、建成后无法交接、交接后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突出矛盾,《条例》在梳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规定。

首先明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先行与主导地位,要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依据规划进行。其次确立了建设工程排水方案的审批会签制度,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与技术标准对排水方案提出意见。此外,还细化了建管交接程序,对排水设施移交的条件、主体和流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划定了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列举了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加强对排水设施的保护。

C、统一管理:排水设施“无主”由政府“买单”

污水管理条例_污水条例管理办法_污水条例管理规范

条例按照权属性质将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规定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并对封闭区域、在建道路桥涵等特殊区域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进行了明确。

同时,针对现实中由于产权人搬迁或者放弃管理等原因,造成排水设施因无人维护而损坏,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等问题,规定对无人管理的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确认责任人,对确无责任人的排水设施,由政府核拨修缮费用并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统一管理。

D、市政工程将配套雨水收集设施

《条例》针对哈尔滨市内涝防治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添加了新的内容。其中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呼兰区、松北区、阿城区、双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E、私接公共排水管网将被重罚

此外,《条例》还针对哈尔滨市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额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自建排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自建排水设施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则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堵塞雨水井、排水管道进出口,掩埋、损毁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有毒物质等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圈占、覆盖检查井、雨水井、排水管道进出口,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滥垦滥种、明火作业或堆放物料、杂物,穿越城市排水管网等行为,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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