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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添加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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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对本省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本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第二章核查数量和范围第六条省及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实施动态核查:(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二)发生较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列入本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和上年度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六)企业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七)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第七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专家参与。第三章核查内容及方式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第九条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五)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六)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第十一条核查部门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企业以下市场行为:(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四)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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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程序第十二条核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对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第十五条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第十六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不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80%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五)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六)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九)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十)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十一)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十二)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上述第(二)款——第(十一)款行为的,为基本合格。其余的为合格。第十七条对动态考核不合格企业,省、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或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动态核查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核查范围。连续两年核查为基本合格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十八条停业整改期为1-3个月。企业应在停业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第十九条复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复查综合评价报告》。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企业资质。第二十条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第二十二条核查人员发现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核查的;(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2、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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