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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 6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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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讯: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编号为DBJ/T 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2日

污水设备标准处理国家技术规范_污水处理设备国家技术标准_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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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 建科函〔2018〕2954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内容不涉及到任何专利。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污水收集设施;5.污水处理设施;6. 污泥处理与处置;7.水质检测;8.运维记录;9.运维评估;10.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 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爱国路水库 南粤港供水大楼,邮编:,电子邮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9楼,邮编:,电子邮箱:) 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邮编:,电子邮箱: gdsy—)。

本规程主编单位: 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赵 焱 袁维芳 李德强 孙国胜 张 琨 钟云娜 魏玉芹 王 浩 周炜峙 孙 斌 李 继 王卓悦 高连敬 张元佳 陈锐海 邹 彬 王国彬 谢洁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曹达文 袁敏忠 王少林 王彩虹 周秀霞 张昆峰 陈 杏

1 总则

污水处理设备国家技术标准_污水处理设备行业标准_污水设备标准处理国家技术规范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确保设施有效、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使用功能,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仅适用于广东省内处理规模为 500 m/d(含 500 m/d)以上,10000 m/d(不含 /d)以下,小城镇等处理规模相近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1.0.3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small town

用于收集、输送小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水设施以及将收集的污水处理至达标排放所需的构(建)筑物及设备。

2.0.2 预处理设施

具有除渣、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泵井、格栅、沉砂池、集水井、调节池等组成。

2.0.3 配套设施

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设备、仪表、构件,由供气系统、加药系统、电气及控制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组成,其中辅助设备、设施包括流量测量装置、阀件与管路设施、金属构件、构筑物安全防护设施、除臭设备等。

2.0.4 运行与维护 and

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开展的运行、巡检、维护等管理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运维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培训考核、工作流程、运维手册、记录评估、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应定期修订。

3.0.2 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后上岗。

3.0.3 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0.4 本规程涉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操作规范的要求。

3.0.5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宜按照本规程要求采用自动化控制,实现自动化管理。

3.0.6 工业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的有关规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 污水收集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对市政污水收集管渠(含倒虹管、压力管)、检查井(含截污井、闸门井、阀门井)、排水(污水)泵站等的定期巡检、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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