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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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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建管〔2019〕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是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与标准

1.核查监理企业除业绩外的资质条件是否达到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甲级企业注册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要求核查。

2.核查监理企业是否存在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相关专业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3.核查监理企业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4.核查监理企业近两年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

三、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满足本企业资质标准条件,且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对于不满足本企业资质标准条件,或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未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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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省厅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撤回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四、核查方式和要求

1.企业自查。监理企业按照本通知核查内容自查本企业相关情况,提出本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自查结论,并于2019年2月20日前将本企业自查情况按附件1《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自查表》要求填写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

2.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核查本地区监理企业相关情况,其中对监理企业相关注册人员要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监理企业相关注册人员情况进行比对,并对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出初审结论,于2019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总结和附件2《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明细表》(包括电子版)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3.省厅抽查。省厅将按照监理企业数量20%比例随机抽查审核监理企业资质有关情况,并在有关信息系统中核实专业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是否相符,做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报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情况。

附件:1.

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自查表.doc

2.

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明细表.xls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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