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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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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要

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着力防范和纠正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新规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强化公司治理,规范健康发展,回归租赁本源。监管新规强调优化租赁业务结构,这有助于金租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对金租公司在业务筛选、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工业行为包括_准则企业行为_工业公司行为准则

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

《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提出了金租公司业务发展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为实体经济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其中,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伟东表示,金租公司要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未来,预计会有更多的金租公司投入到飞机制造业、船舶建造业等产业的建设中。

《通知》还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表示,鼓励金租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航空航运业和绿色新能源等行业领域,有助于发挥金租公司在促进技术升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列明负面清单,如玉石字画、低值易耗品等,这些租赁物在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等方面风险难以控制,也容易虚增规模,形成行业风险。

准则企业行为_工业行为包括_工业公司行为准则

持续强化监管

《通知》强调,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强调对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王德明认为,短期看,这对部分以售后回租为主的金租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带来较大挑战。长期来看,大力发展直租业务,有利于金租公司发挥金融租赁的制度优势,联通资金融通和企业技术升级、设备升级等需求,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租业务,也对金租公司在业务筛选、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相应进行加强和调整。”王德明说。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租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纠正偏离租赁本源、不规范经营等问题,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着力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租赁专业化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金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展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领罚单。比如,今年9月,锦银金租因以未取得所有权标的作为租赁物、以非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00万元。

王德明表示,在当前整体强监管、防风险的大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持牌机构,监管力度会不断强化。杨伟东表示,未来处罚力度将会有所提高。金租公司应积极转型,合规开展业务。

文件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工业行为包括_工业公司行为准则_准则企业行为

各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纠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缺陷、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就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民营或其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严格股东股权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有效落实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压实董事长的第一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大会职责和主要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要通过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网络信息监测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股东经营管理变化情况及异常行为,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每年对董事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对于存在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进行不当干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等情形的董事,应当评定为不称职,按程序罢免或建议股东罢免相关董事,并相应扣减其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要保障高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大股东和董事不当干预。

(四)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发挥三者之间制衡约束作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不得承担与其部门、岗位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责。内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开展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审计发现、巡视移交的问题及案件线索,并监督整改落实。

二、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五)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专业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六)规范租赁物及租赁业务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严格规范与同业及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协助承租人或合作机构虚构贸易背景,通过福费廷、国内信用证等方式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监管套利。

(七)优化租赁业务结构。金融租赁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大力培养租赁、法律、税收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大对租赁细分行业领域的研发投入,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八)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要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要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资产的部门及人员分离。加强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库,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深入分析评价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三、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九)做好持续性监管。各监管局要充分发扬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按照穿透原则强化对股东股权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做好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D级、E级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董事履职情况监管评价。要将金融租赁公司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纳入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问题整改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风险进行早期干预。

(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监管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主动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处股东恶意操控甚至掏空机构等行为,及时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强制措施,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外公告。依法整治融资租赁业务乱象,坚决查处租赁物权属不清晰、不适格或低值高买、虚构租赁物等问题,严肃惩戒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违法违规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取消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人员从业等监管措施。对于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监管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十一)完善三方会谈机制。各监管局要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每个年度监管周期后要及时举行三方会谈,提出监管意见,明确监管导向,充分掌握审计发现问题,深入了解外审机构执业状况。支持和鼓励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依法开展外部审计,及时纠正金融租赁公司对外审机构工作的不当影响或干扰行为。

(十二)加快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协同加强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执业行为,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金融租赁公司予以更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回服务费用、追偿损失,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惩戒。

(十三)加强金融反腐合作。各监管局要加强监审联动、监纪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与金融租赁公司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巡视、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启动核查或调查程序。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大股东恶意掏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贪污、挪用、侵占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请各监管局将本通知内容转发至辖内金融租赁公司。

主 编:周 凯

校 审:汤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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