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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机制

添加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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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即将实施,无论适用广度、创新力度、严厉程度,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保法》新在哪、严在哪?近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亮点解读:新《环保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在中国环境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体系机制建设,有何新突破?

新《环保法》三大突破: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为绿色发展模式提供重要依据

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以上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建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新法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方式,提出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规定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新法增加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规定,将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

◎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新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

新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政府履职环境监管,有何新要求?

◎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26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将环保政绩与官员政治前途挂钩,有助于克服地方官员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

◎确立排污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第4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污标准的同时,应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规定为实施“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明确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第29条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省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避免地区生态在地方政府盲目开发中遭到严重破坏,将成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存的基本底线。

◎规范了统筹城乡环保设施建设

新《环保法》规定,各级政府应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其他环保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环保设施建设的责任,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环保工作只注重城市和工业、忽视广大农村的问题。

◎提出了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开展联防联控是防治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政府应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是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该规定将生态补偿制度化、法律化,为推进相关探索提供强大动力。

环保法实施_生产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本_生产环保法

全民遵守新《环保法》,严格在何处?

◎强化环境执法新手段

建立环境违法按日计罚制度。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授权地方性法规可根据环保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加大了环境违法惩治力度,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力。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排污的设施、设备。该规定赋予环保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权力,树立了环境执法权威性。

引入治安拘留处罚。第63条规定,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拒不改正的,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4种情形,可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违法公民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是环保执法重大突破,震慑力大增。

◎官员问责法制化

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备9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加大对行政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环保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环评、监测、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信用制度

新《环保法》将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

【对话】

落实新《环保法》人人齐参与全民共责任

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12月30日,笔者就新《环保法》的亮点及我省的实施准备、配套政策等情况,与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进行了对话。

问:新《环保法》有何亮点和特点?

答:新《环保法》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区域限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补偿、信息公开等系列制度。

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赋予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新的强制手段。比如,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或报请政府停业关闭;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计罚;对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4种情形,可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

行政问责措施更严厉,对违规审批、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不及时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等。

问:我省为新《环保法》实施做了哪些准备?

答:新法出台后,省环保厅两次召开厅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专题学习新《环保法》,邀请环保部专家作辅导报告,向省法制办提供新法文本及解读资料,推动新《环保法》进入2014年省政府常务会学法内容。积极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进行协调,把新《环保法》纳入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成都、自贡、德阳等市(州)及部分县(市、区)举办了新《环保法》培训班。

为满足不同行业对新《环保法》的学习需求,省环保厅实行差异化培训,先后举办全省市(州)及县(市、区)环保局长培训班、新任环保局长培训班,环境法制培训班、环保执法骨干培训班、媒体培训班、企业法人培训班等共20多个班次,参训人员5300余人。

省环保厅还组织新《环保法》展板、宣传资料进机关(省人大、省政协及部分厅局)、进学校、进环境教育基地、进社区,送法到藏区,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对外宣传等,让更多群众认识新《环保法》。

问:新《环保法》颁布后,我省将出台哪些配套措施?

答:省环保厅与省法制办沟通协调,加快地方法规制定,已完成《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送审稿;同时向省政府报送了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立法计划。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环保、公安部门的合力,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通知》。对照环保部贯彻新《环保法》的54项配套政策措施,省环保厅还将制定四川省环境信息公开、总量减排、农村污染连片整治等配套措施,通过建章立制和细化措施,做好新法实施准备。

对照新《环保法》新要求,省环保厅正对政府和各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梳理,找出当前环保工作中需改进之处,并提出对策措施。(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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