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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完整版

添加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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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q nHEN room HEN 16H--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 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己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2、 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己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 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 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 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 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 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 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 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 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 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 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 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 国务

4、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财税(2009) 166号规定的满足城镇污水处理 项目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稅三免三减半政策。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80号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 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目

5、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后15 H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 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二)该 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根据优惠目录只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 通、电力、水利项目能享受优惠,其中不包含污水处理类项目。2增值税即征即退2.1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 78 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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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务 (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 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 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木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

7、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 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木条规定 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 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 收、环

8、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木通知规定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木通知规定的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 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木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

9、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 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 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 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 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类别序号综合利用 的资源名称翩|综产务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

10、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 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 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 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 排放限值。70%工业废气 处理劳务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规定的 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 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70%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和对符合财税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按70%退税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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