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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添加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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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 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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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 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 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 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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