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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五大目标和六大任务

添加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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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截至2015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75.8万吨/日,比2010年增加30.1万吨/日,完成处理设施建设投资963亿元,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21%,其中设市城市94.10%,县城79.0%,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无害化处理率目标。

五大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4万吨/日。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距县城较近交通便利的建制镇要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2020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垃圾得到有效分类,30%的城镇餐厨垃圾经分类收运后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六大主要任务

——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原生垃圾填埋。

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尚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17年前建成无害化处理设施。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县级或市级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建制镇不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距离县市较远的建制镇可视具体情况另行考虑)。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49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15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36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12万吨/日),县城13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3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达到50%,东部地区达到60%。

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对不达标的设施,尽快开展技术改造或关停。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设施和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填埋设施;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等技术的试点示范。

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大幅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努力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填埋焚烧残渣和应急使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每个地区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原则上各市、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应能够满足该地区10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

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步建设,条件具备时,可考虑与当地污水处理厂联合建设。

——完善收转运体系,推动建立回收新模式。

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建制镇应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加大收集力度。

污水垃圾设备工程处理方案_污水垃圾设备工程处理方法_垃圾污水处理设备工程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提高废弃物回收效率和水平,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收转运体系能力46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22万吨/日,县城8万吨/日,建制镇16万吨/日。

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淘汰敞开式收转运设施,减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转运;在城市建成区推广生活垃圾压缩式收转运方式,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并推广全密闭压缩式收运。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按标准建设与处理处置设施相配套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按照转运量与运输距离合理配置收转运车辆,鼓励区域内车辆统筹,可考虑采用第三方外包方式运输。建制镇要根据地区人口、垃圾产生情况以及收集频次合理配备垃圾收运设施。

——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服役期满的填埋场进行存量治理,使其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新建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对服役期满的填埋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封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渗入,改善场区环境,控制环境污染

“十三五”期间,预计实施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845个。

——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继续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根据各地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等因素,统筹安排、科学布局,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有机肥、土壤改良剂、饲料添加剂等。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力争到“十三五”末形成4万吨/日的处理能力。各省(区、市)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大力推动垃圾分类,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系统。科学设定垃圾分类标准,鼓励对厨余等易腐垃圾进行单独分类;在区域内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两网协同”的物流体系,建立分类回收与废旧物资回收相结合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加快建立与垃圾分类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落实日常监管与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月报制度、年报制度,并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不能在线监控的污染物如二噁英等,监控频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体排放和渗漏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

投资估算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1924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1360亿元,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227亿元,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36元,存量整治工程投资77亿元,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86亿元,监管体系建设投资38亿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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