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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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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

2022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表扬。这些典型案例是:

一、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建设单位陆续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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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

目前,该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环评编制单位均按时缴纳了罚款,建设单位重新修订环评文件报审批部门并获批复后,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双罚制”,警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

二、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年产10万吨高性能粉体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4月,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设单位上报的环评文件并公示后,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环评文件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资料。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建设单位拟建项目有关防护距离内有13户村民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拟通过租用村民房屋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用房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并将租房工作交由环评编制单位办理。环评编制单位负责人收集房主姓名后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肖某未实地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便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附件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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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建设单位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邓某处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肖某分别予以处理。

目前,在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的帮扶指导下,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与13户村民签订了租房合同后不再用于居住用途,项目现已取得环评并通过验收。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将群众举报线索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锁定环评文件造假的事实并依法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环境准入和加强监管执法的坚决态度。

三、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环评文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暂存项目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委托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抄袭琼海市《海南佳祥康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其报告表中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筒库排气筒颗粒物估算”“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参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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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造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8.6万元罚款。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编制人员张某失信记分20分。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撤销了环评批复文件。目前,该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项目已停止建设,并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正在报批中。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约束,明确各方责任,不能“一委了之”,当“甩手掌柜”,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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