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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朴仙人:违反公德和法律的国家行为——评日本倾倒核污水问题

添加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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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抱朴仙人】

01. 日本向海洋排放倾倒污水的实质

日本政府作出向海洋倾倒福岛核污水的决定之后,国际社会舆论沸沸扬扬。但中国的许多自媒体集中在讨论科学问题:这种倾倒会不会造成损害

这种讨论,不客气地说,是舍本逐末,在日本操控下被转移了注意力。

因为福岛的核污水排放,首先是一个国际社会公德问题,其次是一个国际法律的权利义务问题,最后才是一个科学问题。

日本核污水主题演讲_怎么演讲日本核污水_日本核污水的演讲

这个问题的实质不是核污水有没有危害,而是它有没有权利向公共区域排放。

打个比方,他家打翻了夜壶,他打扫完了要把脏水倒到小区花园甚至楼道公共走廊上来。我们大家不同意,他说他已经稀释过了,对邻居没有危害……

这不是危害不危害的问题,首先是没有公德。这种超越下限的事,他连想都不该想。其次是违规甚至违法,他没有权利在公共区域干这种事。至于他违反的是乡规民约还是国家法律,那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无论日本是排放还是倾废,要想把污染物排到公海,或者排在他们自己的领海最终流入公海,都必须征求国际社会的同意。这个基本点跟有没有损害完全无关。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外交部有权利发表声明要求日本:“没有征得相关利益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排放。”我们依据的就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全人类的公序良俗,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相关规定。

再强调一遍,在目前阶段,讨论什么核污水的数量浓度、有没有损害,都没有任何意义,这首先是一个社会公德和公共区域权利义务问题。只有在日本诚恳地邀请各利益方坐下来,一起商量处置方案的时候,讨论数量浓度和排放方法才有意义。

02. 几个特别重要的法律概念

根据1982年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日本这次的排放或倾倒行为有三个概念特别重要。

1、海洋。公约的基本立法用意,是将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视为全人类“共同财富”或者“公共财产( )。这种共有是所谓“共同共有”,不能分割。全人类无论贫富,也无论他是否在沿海居住,都有权利分享海洋空间和资源。当然,相应的,全人类也都有义务维护海洋环境,珍惜海洋资源。其中,公海在国际公约规范下,由各个国际组织牵头维护。各沿岸国的领海由沿岸国负责维护。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领海和内水,他不但享有权利,也有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这是一个国家对全人类的责任,不是说在自己家就可以为所欲为瞎搞的。打个比方,公海大概相当于我们小区的中央绿地花园,大家都可以去玩,也都有义务保护她的清洁美丽。

2、倾倒行为。根据相关的公约,所谓倾倒行为,指的是用船舶、飞机等移动载具或者在海上人工构造物上向海洋排放污物。简单说,把垃圾用船拖出去倒掉算倾废,否则不算。打个比方就是,把家里的脏水用脸盆端出去,泼到小区花园里。

3、排放行为。从陆地直接向海里拉根管子排出去或者倒出去,就是排放。相当于自己家里洗衣机的排水管不是接下水道而是通往了门外,只要不留在自己家里,淌到哪里算哪里的行为。

目前还不清楚日本这次对核污水的处置会采用什么办法。如果是用船拉出去倒进领海甚至公海,那么属于倾倒行为,是1972年签订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等公约严厉禁止的。如果日本政府就从福岛拉根管子,或者连管子都不用,打开污水罐阀门往海里倒,那就是陆源的排放行为。

4、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个什么角色?日本和为日本洗地的媒体近几天拉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大旗为自己辩护,但这只能忽悠外行。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国际核活动有监督职能,也包括一部分管理职能,但它并不能对损害结果做最终认定,它也不负责赔偿。说到底,国际原子能机构好比小区物业的角色,他可以偏袒说他觉得日本向小区花坛泼脏水的行为无害,但归根结底有没有损害、要不要赔偿不是他说了算的,是要由邻居们来公议公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无权越俎代庖替利益相关国做决定。

03. 日本今后会怎样做?

1、是否会排放?目前中国等利益相关国要求日本在穷尽其他解决方案之前,不得擅自排放。但看起来日本还是会选择排放方案。采用其他更安全的方案,多半会更花钱,日本不愿意花这个钱。而且,也不能排除日本要把自己的灾难转为全世界的灾难、动坏心眼的可能。毕竟那个国家有为了几个财阀的利益玩“一亿总玉碎”的历史,谁敢说它会不会把“一亿总玉碎”弄成全球“总玉碎”?

2、具体日本会怎么排放呢?我的猜测是用船拉出去稀释倾倒的可能性最大。

能不能从陆地直接排放?现铺几十公里长的管道把核污水排到深海,技术上难度不小,投资也并不少,而且说不定污水会随潮汐回流污染日本沿岸。更重要的是,从陆地直接排放会直接违反日本本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核废料的处置规定,构成犯罪,不是赔几个钱可以了事的。用船拖出去倾倒,虽然违反《伦敦倾废公约》,但宁肯违反国际法,不能违反国内法,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惯常选择。

说到底,资本主义国家是资本为王的国家,而资本是要追逐利润降低成本的。只要能省钱,它不会在乎给全世界带来什么灾难。

日本核污水的演讲_日本核污水主题演讲_怎么演讲日本核污水

3、继续发动社会舆论,争取同情,同时拖时间。这件事日本已经在做,不但外媒未予重点报道,甚至为日本洗地,就连中文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也有大量的为日本洗地的文章出现,讲所谓科学,讲种种歪理,就是不讲公德。

这里面不可能没有日本政府的后台操弄。其目的当然是减轻国际压力,争取国际同情,等到舆论热度降低,再偷偷去向海里排放。

这种行为是鬼域伎俩。虽然令人齿冷,但还是需要认真的研究和学习他们熟练运用舆论武器的做法,毕竟这种武器不但可以为他们开脱,更经常用来向我们抹黑。

4、与利益相关方共商处理方案。日本如果排放核污水,受污染的区域主要在北太平洋。最合乎国际社会通行准则的负责任做法是把中国、韩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和太平洋岛国邀请到一起,开放全部的数据,大家认真坐下来讨论解决问题。但采用这个方法有两大障碍,一方面,国际社会讨论可能需要很长时间,这期间福岛核电站的情况可能继续恶化,最终不可收拾;另一方面,日本有没有诚意,敢不敢把十年来福岛核电站灾难善后的过程和核污水的各项详细数据向国际社会公开?从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十年来撒谎成性的历史看,很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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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绿色和平组织核专家肖恩·伯尼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日本政府和核电站所有者东京电力公司,这些年已经证明,他们的保证不值得信任(观察者网视频截图)

5、“最后”悍然排放。日本有可能在美国庇护下,无视国际社会舆论的反对和相关利益国家的反对,无视自己签署过的各项国际条约,违反国际法和国内法,悍然直接向海中排放核污水。这个可能性并不小,我个人看法是远远大于日本跟国际社会坐下来诚恳讨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04. 国际社会应该怎样应对?

向海洋倾倒核废料,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有明确答案的法律问题。

从《伦敦倾废公约》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禁止向海洋排放核废物,与种类、浓度、数量都无关。虽然有个补丁表格,但基本立场是完全禁止的。

如果日本悍然向海洋排放核污水,这就是个事实非常清晰的海洋故意倾废损害事件。

这个事件的损害,首先是损害海洋环境,国际公益组织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诉讼。根据环保法特有的举证倒置原则,日本政府有义务提交倾废不损害海洋环境主张的所有证据,交给国际社会审查,起诉方不需要举证。

其次,环太平洋的所有主权国家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的原则,联合或单独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再其次,在西北太平洋传统渔场捕鱼的所有公司和渔民个人,有权利单独或集体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补偿和赔偿。

关于最后这一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日本政府尚未实际倾废,但对渔民的损害已经发生。具体表现在日本倾废主张提出之后,西北太平洋渔场的水产品价格大幅下跌。这两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而与废水是否有毒不需要直接相关。

因此,相关受损的渔民或者行业协会可以直接在本国提起诉讼,并且可以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查扣日本政府财产,在诉前做财产保全和补偿。法院应该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予以支持救济。

05. 中国政府应该做哪些准备?

我的看法,中国应该做如下的五方面准备:

1、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有道义上的责任,维护全球海洋环境安全,保证全球国际法基本准则得到遵守。对于日本任何非法排污行为,应该利用自己有发言权的所有国际多边舞台与之坚决斗争!包括组织相关提案,提交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予以讨论。

2、中国应该联合世界绝大部分正义国家,发动国际舆论,批判日本的这种非法排污行为和美国的袒护行为。

3、中国应该支持受损害的弱小国家寻求赔偿的正义行动。如果受损害国家,特别是太平洋岛国提起相关诉讼,中国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果这些国家在国际诉讼或本国诉讼中对日本胜诉,中国应该做好接受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查扣日本财产的准备。

4、中国作为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主要参加者,中国法官需要抓紧进行相关法律探讨和主动研究,随时准备为世界的弱小国家、弱小民族、乃至受损害的个人主持公道。

5、假如日本在国际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不敢排污,那么他们有相当大的可能会拖下去,故意不解决问题,任其发展到不可收拾的程度。也有可能是因为技术能力或财力不足而无计可施。我国政府需要作出相应的海洋防灾准备,也有必要做直接援助日本救灾的准备。邻居有难有可能烧毁整个地球村的时候,我们有义务予以救援,与我们喜不喜欢这个邻居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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