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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添加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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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 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证券公司员工投资行为准则_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_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办法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 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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