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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添加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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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湖南。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匹配,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省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级、县级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官网_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_湖南省生态环境

将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制定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级、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制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制定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核与辐射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开展的污染源专项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全省性及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执法专项行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查、日常督查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核与辐射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以下开展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以下开展的污染源专项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市县组织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执法专项行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市县开展的督察整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管理、评估与考核,全省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省级负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能力建设,全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省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省级执法、信息化能力建设,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排放达峰、碳中和的指导协调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市县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县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监督管理,市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市县执法、信息化能力建设,市县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排放达峰、碳中和的实施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跨省及影响较大的跨市界重点区域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电磁辐射、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省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依法研究制定市县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各市县有关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的指导督促和绩效评估。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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