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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企业偷排废水被罚45万余元

添加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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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水乱排放_偷倒工业污水_企业污水偷排

中新网成都3月7日电 (记者 张浪)四川省生态环境厅7日对媒体通报了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21年7月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时,发现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氮日均值浓度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规定限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通过取样检测留样器留存水样、比对检测自动监测设备等方式固定证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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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2021年2月16日,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遇春节停产,正检修设备,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氧化塘内的废水及冲洗废水通过氧化塘底部的应急阀排入沱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45.43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丹巴县铜炉房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案:2021年5月8日,甘孜州丹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巴县铜炉房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砂属于固体废物,其尾矿砂堆场围堰有损坏,堆放高度高于围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和流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甘孜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5.5万元。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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