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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对用电主体实施行政停电规范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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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灌南县对用电主体实施行政停电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灌南县对用电主体实施行政停电规范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妥善处理配合政府停电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停电行为,妥善处理因停电产生的法律纠纷,减少争议,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停电决定主体

停电决定主体是指对相关对象作出停电决定,并要求供电公司协助停电的行政主体。作出停电决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县政府、县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

除此以外的各类办公室、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协调性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应发出协助停电通知。如因工作需要进行配合停电,应报请县政府、县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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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电通知内容审核

(一)原则上只接受书面形式的停电通知。停电通知是指停电决定主体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电的书面文件。原则上供电公司只接受纸质或电子公文等书面形式的配合停电通知,包括决定、通知、函等。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应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非书面形式的通知。

(二)明确停电通知的内容要求。停电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停电对象的名称(姓名)、用电地址;停电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停电的时间或期限;停电决定主体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停电决定主体的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停电决定主体作出配合停电通知的相关依据等,确保通知的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便于依法规范实施停电。

(三)及时完善停电通知。供电公司接到停电主体要求协助停电通知后,认为停电通知需要补正的,由相关停电决定主体及时补正;认为执行风险较大或者难以判断是否应当执行的,应及时向停电决定主体提出合理建议。

如通知中的停电对象存在实际用电人与合同约定用电人不一致的,供电公司应向停电决定主体如实反映情况,由停电决定主体明确停电对象。

三、规范操作流程

(一)规范停电实施流程。配合停电前,供电公司应向停电对象下发配合停电告知书。实施停电时,停电对象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安排具体负责人到现场做好秩序维持工作。

(二)规范恢复供电程序。供电公司在接到停电决定主体恢复供电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恢复供电。作出停电决定依据的事由发生变化或者法院判决停电决定主体败诉且停电对象将生效判决书面告知供电公司,由停电决定主体下发恢复供电书面通知。

四、其他相关工作

实施停电前,供电公司应考虑停电对象欠缴电费风险,停电决定主体会同供电公司对电费回收事项作出妥善安排,确保电费按时回收,减少电费回收争议与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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