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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违法性

添加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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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政治与法律教研部 陈思静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内阁通过了将福岛核电站废水排入太平洋的计划,立刻激起了本国及中国、韩国、朝鲜、澳大利亚等周边国家的强烈关注。各方纷纷要求日本政府恪守国际义务、保护海洋环境。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之后,东京电力公司仍在筹划所谓“优先排放低浓度核污水”的计划,日本政府的态度也不曾做出改变。然而,无论日本政府如何掩饰与狡辩,福岛核污水的排放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保护海洋禁止排放核污水_核污染废水进入海洋_核污水排入海洋

一方面,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跨界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依照公约第194条之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第195条还设定了“防止损害转移”的义务。国际法院在2015年就“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与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案”所作的判决中亦指出,履行“审慎义务”、避免造成跨界损害是各国应当遵守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日本不告知周边国家、不与周边国家进行磋商,不进行公开、透明、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单方面宣布、实施排放核污水的计划,既严重违背了“磋商与告知”的程序性义务,又极有可能导致公海和周边国家的管辖海域遭受实质性的污染和损害。可以说,日本单方面排放核污水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另一方面,日本排放核污水的处理方式,亦违背了与核材料、核废料相关的国际规则。1972年制定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禁止各国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中倾倒倾倒废物,1994年开放签署的《核安全公约》更是宗明义地指出,“认识到核设施事故有超越国界影响的可能性”“防止带有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此种后果”。此次日本政府计划排放的核污水,显然属于废物及对海洋有害的物质,而倾倒行为本身,显然只会增大而非减弱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此,即便国际原子能机构当下对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展现出一定的暧昧态度,但日本的行为本身仍旧违背了二战后制定的一系列与核安全相关的国际规则。

针对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包括提出外交抗议、将日本起诉至国际司法机构、通过国际组织加以调解等。不过,在日本停止违法行为以前,我国应进一步做好海洋污染的防治工作与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法律规则为准绳,适时向日本进行严正交涉,确保在核污水排放的外交斗争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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