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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见】日方向海洋倾倒核废水符合国际法吗?

添加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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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外交部部长助理吴江浩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垂秀夫,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废水提出严正交涉。

吴江浩指出,日方有关决定置全球海洋环境于不顾,置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安全利益于不顾,涉嫌违反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不是现代文明国家所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而在前一天,对于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以向海洋排放的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连发三问——

第一,日方真的听到国内外的质疑和担忧了吗?第二,日方此举真的符合国际法吗?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

这几个问题重要,且必须得到日本的回答。

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政府向海洋倾倒核废水,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受到哪些国际法规范的规制?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和国际社会又可以采取哪些手段进行应对?百通社独家专访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孔令杰,以下为对采访内容的整理。

日本政府决定向海洋倾倒核废水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福岛和日本领海,但由于洋流作用,核污水所含辐射元素有可能会给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持续的、重大的影响和破坏,并会对有关国家造成相应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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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担负“公约”第十二部分规定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系列义务。国际法院和法庭及各国需要依照一般国际法上的相关原则和规则来解释和适用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同时还需要参照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和做法。

事实上,核废水除了排入太平洋,还有其他的处置办法。自2013年以来,日本政府对地层注入、排入海洋、蒸汽释放、氢气释放和地下掩埋五种处理后废水处置方案进行评估,考察了每种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限制,包括持续时间、费用、规模、二次废物、工作人员所受辐射照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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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ALPS净化水处理小组委员会发布的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处置方案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排入海洋与蒸汽释放都是可行的方案,其中排入海洋操作更为便捷,其他处置方案从经济性、技术成熟性或时间方面考虑较差。

对于这五种处理核废水的方式,无论日本采取哪一种,都要评估它可能会对环境,尤其是对海洋造成的影响。要在考虑安全性的基础上,作出整体的判断和结论,并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程序性的义务,包括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通报、协商和连续监测,这类义务的启动标准是日本向海洋倾倒核废水可能造成污染或重大损害。

只要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日本实施这种行为存在上述风险,日本政府就必须在做出决定前、做出决定过程中履行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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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11日,一场特大地震袭击了日本东北沿海。地震和随之而来的海啸,引发了东京电力公司运营的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泄漏。为了储存核污水,东京电力共准备了约1000个储水罐,目前9成已装满。成千上万个密密麻麻的圆形储水罐在厂区内摆放着。

具体而言,日本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程序和做法,全面、系统、准确评估其影响,需要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通报,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与这些国家就环评程序和结果,以及避免、减轻、消除影响的措施进行坦诚的磋商,充分交换意见。

从目前的成文和习惯国际法以及国际判例来看,这是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义务,日本绝不能自己干,不能自己认为不存在风险就没有风险,也不能以它已经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就核事故处置进行了密切的合作,甚至IAEA认为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符合国际惯常做法,就声称本国不需要履行这些涉及环境生态影响的程序义务了。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可能受到日本决定实施的行为影响的国家均有权利要求日方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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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给日本政府的评估报告

第二类义务,简单来说就是避免、减轻、控制海洋污染或跨界损害的义务,它是一种实质义务,首先要尽力避免污染或损害发生,如果损害还是不幸发生了,就要担负减轻、控制和消除污染和损害的义务。国际判例也把它视为一种勤勉义务,即须要尽最大努力来确保履行的义务。

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违反了这种义务,需要看该国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质的损害,损害与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确定的联系等等。在这方面,国际法院等也已经有非常明确、一致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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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日本政府只是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实施后如果确实造成了上述的损害,且满足相关的要件,受到损害的国家都有权要求日本履行相应的义务,担负相应的国家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候损害已经发生了。可以说,国际法上提供的所有的救济手段都属于事后性的、补救性的了。如果损害是不可修复、不可逆转的,赔偿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显然解决不了全部问题。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环境法特别强调审慎原则,要求国家采取最佳技术手段,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损害。对于有害活动,国际法特别强调要适用这个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仅仅从核事故处置角度看待排放一事,但对国际社会而言,这是可能对全球海洋环境生态造成重大、长期、灾难性、不可逆转影响和损害的大事。

美国《科学》杂志曾撰文指出,被处理过的核废水中仍然含有多种放射性成分,如同位素氚和同位素碳-14。这些放射性物质很容易被海洋生物吸收,对人类具有潜在毒性。

绿色和平组织核专家则指出,核废水所含碳-14在数千年内都存在危险,并可能造成基因损害。

对核废水的危害性的界定涉及到相关的科学论证,但无论如何,如果日本政府认为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不会破坏海洋环境,不会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那么日本就必须拿出令专家们信服的数据、评估方法、评估结果。

如果日本坚持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我们是否只能听之任之?

作为可能受到排放核废水影响的国家之一,中国完全有权利敦促日本政府履行相应义务。事实上,国际法上的对世义务制度越来越完备,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也有被视为此种义务的趋势。

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其他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启动相应的程序,通过包括“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包括强制仲裁在内的法律手段,要求日本履行“公约”项下的程序义务或实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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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主张权利的方式很多,关键是要看怎么处理这个事情符合中国乃至全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

“打官司”是一条路径,但是也要知道其风险、成本以及难度。该事件发生在日本的领土、领海和管辖区域内,要举证的话,可能也会面临着不小的难度。当然,日方也须担负证明其所声称的事实的责任。

正如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14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所表示的,日方处理核废水不应让全世界买单,应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排海。而中方也会保留进一步作出反应的权利。

事实上,对于此事,我们做出进一步反应的手段非常多,国际法上的根据也很坚实。希望日方能够认识到,对中国及持类似立场的国家而言,我们对此事表示严重关切,不是为了打口水仗,更非出于政治的考虑,中方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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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专家 | 孔令杰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采访 | 张晶

(本文根据对孔令杰教授的采访整理而成,编辑时有改动)

图片 | 网络

美编 | 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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