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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拖欠排污费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添加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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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狮执字第1723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

法定代表人林圣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狮环监费缴字(2014)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执审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应将排污费2949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5年5月15日,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撤销,其职能由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石狮市环保局_石狮环保局历任局长_石狮市环保局官网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狮执字第1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文龙

审判员何荣添

审判员曾怡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茹兰

速录员钟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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