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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荟研究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与合规建设相关问题解析

添加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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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已成常态。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行,监管部门以“零容忍”态度,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自2020年起,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信息披露监管现状与趋势,总结了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体系,并对新规进行了要点解读,查找了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案例,并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合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01

信息披露监管现状与趋势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实施后,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变得更加严格,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并强化退市监管。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上市公司违规受到处罚的案例共2616例,其中,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最多,共979例,占比高达37.42%,相比21年增长了19.98%,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已成为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

公司规范运作类违规,共801例,占比30.62%。证券交易类违规共670例,占比25.61%。其中,限制期买卖和短线交易违规行为达到212例(31.64%)和153例(22.84%),内幕交易违规达83例(12.39%),是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主要集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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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监管状态下,2023年上半年,A股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达247家,占比为4.75%,相比于去年同期的10.41%,信息披露违规率降低了大半。

从各上市板块情况看,247家有信息披露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来自沪深主板。其中,来自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的上市公司分别有102家、71家,合计为173家,占比达70.04%。此外,来自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北交所的上市公司分别有48家、22家、4家。

上述247家上市公司共发生328例信息披露违规,具体分为四种类型:1、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违规发生193例,占比58.84%;2、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规发生99例,占比30.18%;3、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的信息披露违规发生31例,占比9.45%;4、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违规发生5例,占比1.52%。

与信息披露违规率下降相对的是今年第二季度的信息披露罚单数量显著增加,同时,今年上半年罚款金额大幅增加,监管机构对25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其中最高罚款金额达1550万元。

02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体系及新规要点

(一)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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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在行政处罚方面,信息披露违规俨然成为第一大违法类型。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均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新《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也对市场禁入处罚主体进行了扩大,增加了三类: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5%以上的股东、实控人,二是前一类股东、实控人的董监高,三是执法单位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且,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对公司的罚款从原《证券法》的6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原《证券法》的30万元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在民事赔偿方面,2022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等各方面作了体系化的规范,并且扩大了虚假陈述的赔偿主体,将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对方纳入赔偿主体范畴。

在刑事追责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将实行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量刑幅度,违规信息披露根据其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设置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量刑幅度,不再设置罚金金额的上限。

(二)新规要点

2023年8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评价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评价指引》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

上交所本次对《信息披露评价指引》的修订,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是在优化加减分情形、充实负面清单、强化结果应用等方面,对《信息披露评价指引》进行针对性地优化完善。我们将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22〕10号,以下或简称“旧版《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与新版《信息披露评价指引》进行了对比,罗列了本次新法的修改重点,如下:

1、优化加减分情形

本次《信息披露评价指引》对于加分事项进行了调整,主要新增了一项“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性情况”,进一步理顺加分逻辑,明确加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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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次《信息披露评价指引》对于减分事项也进行了调整,主要新增了“重大负面事项”的减分清单,并对“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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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实负面清单

本次《信息披露评价指引》评价结果不得为A的情形,主要新增了: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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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信息披露评价指引》评价结果不高于C的情形,主要新增了: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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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信息披露评价指引》主要新增了“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说明会”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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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结果应用

《信息披露评价指引》主要加强了上交所对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类公司的服务力度,对于相关公司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对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

另外,《信息披露评价指引》还新增设了一条专门规定,加强了上交所对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D类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引导,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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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信息披露监管案例

1、财务造假

我们通过查询证监会的披露信息,财务造假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五种,分别为上市公司系统性造假、实际控制人指使造假、虚构贸易造假、重组标的财务造假以及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等。这些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段主要都是为通过虚增收入和资产、虚减成本费用和负债的方式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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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通过专业的审计程序和手段是不难发现这类常见的造假情况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要求审慎执业,认真履行核查验证,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把好关。

2、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一直被视为市场影响重大、触碰监管底线的恶性违规,是重点监管红线。通过公开消息的不完全统计,7月以来,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百余条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告,其中既包括资金占用事项进展性披露,也包括在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被监管问询到可能性资金占用,还包括立案调查启动或处罚落地后违规资金占用手法的彻底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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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类似违法违规情况,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应构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仅7月中旬以来,就有包括胜利精密、日月股份、宁新新材等多家公司披露了防范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办法或专项制度,以期从内生视角扎紧藩篱。不过,也有被访者认为,化解违规资金占用问题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合力。

3、违规担保

违规担保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对外担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做信息披露或事后披露担保信息;个别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超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等。由于违规担保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因给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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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担保合法合规性,及时进行担保信息披露,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针对违法担保造成损失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要向对此负有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从而减少违规担保发生可能。

4、并购重组

信息披露是并购重组交易的重要环节,也是能够影响一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并购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时的要求是务必要遵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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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时,应该对重组标的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认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从而避免公司在公告及定期报告中产生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情况。

5、再融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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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A股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中频现简易程序、分类审核、GDR等多种融资方式。上交所近期也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环节的审核力度。根据上交所披露,其在今年第四期的《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募投项目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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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在“再融资募投项目相关问题的披露与核查要求”方面向保荐机构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以及核查要求。

我们建议,在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存在延期、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前募产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应当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此前募投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确定募投项目是否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是充分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投向、使用进度缓慢、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是对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相同的,应结合申请前次融资时有关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的披露情况、表明再次申请募集资金的原因;

四是上市公司要充分分析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如项目产能变化情况、项目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等。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6、董监高变更

《证券法》及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均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经理等人员变动或辞职时及时披露,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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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变动或辞职时,上市公司可以与董事商量,先完成交接工作,然后再递交辞职报告并及时披露公告。

7、股东股份冻结

对于股东股份冻结这一事项,目前证监会各板块中只有科创板明确规定大股东股份被冻结,无论比例多少,都应及时披露;证监会及其他板块要求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需要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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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定时查看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关注质押/冻结股份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重大风险情形

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法》第八十条均对上市公司涉及重大风险情形时的披露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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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当公司知悉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时,须及时进行披露,不能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等原因推迟披露。《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大损失的标准应当比照交易类事项的披露标准,实践中损失事项五项指标中一般对净利润影响程度较大,预计损失金额达到净利润10%的重大损失应当予以披露。

9、共同投资

深主板、沪主板、创业板规定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披露。科创板和北交所按照各自板块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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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投资协议主要条款;还需在公告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等。

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在有关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投资基金中任职的,还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10、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在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后,收购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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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不同的收购方式和收购比例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我们建议,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信息披露核查机制,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后,应当及时进行各项信息披露。

11、质权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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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关于质权人变更时股东需要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的明确规定,但作为质押相关的重要信息,我们建议,质权人若发生变动或其他重大变更,股东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

04

信息披露监管建议

通过查询上述常见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处罚案例,我们建议上市公司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信息披露合规治理体系

上市公司应整体构建信息披露合规管理架构,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动态运行,协调各个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做到在企业治理层面明确合规管理主体与合规职责。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应完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在企业范围内构建起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以避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合规问题的产生。完善董事会管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管理结构是保障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的重要措施,此举也能充分发挥出独立董事的管理职能,从而基于董事制度实现相互制衡。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注重监管的全面性,提升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也需要注重服务中介在证券市场之中的作用,完善中介证券机构的准入机制,从而形成对于中介证券公司的有效监督与检查。

2、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和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充分重视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会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内部信息核实机制:建立快速汇报反映流程,对其中所产生的各项问题及时纠正。

加强并有效利用临时公告制度:虽然提示性公告发布的时间可能达不到及时性的标准,但是可以避免直接受到行政处罚。增强行政处罚后的刑事风险应对能力:聘请专业律师,合理地表达自身权利,提高应对刑事风险能力。

05

结语

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企业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仅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分析信息披露监管现状与趋势,总结了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体系,对新规进行了要点解读,查找了信息披露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董监高变更、股东股份冻结、重大风险情形、共同投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质权人变更等方便的相关处罚案例,并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合规管理提出相关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注:本文相关监管案例均来自于上交所、深交所官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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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岩 律师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全球董事局董事、一级律师

办公地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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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私募基金、PE/VC、公募REITs、结构化金融、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投融资、公司与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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