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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废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根据污水种类、处理后出水口按照有关标准确定,见表6。主要控制指标见表7。
表6 废水处理排放标准 处理后废水
直接排放至农田灌溉
景观河道灌溉
城市污水
生活景观
环境水
质量标准
(GB/T18921-
(2002)从水源保护区排入北京市二级水体及其集水区的污水应当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一级限值,其中: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道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二级水体及其集水区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
水域范围内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标准》(DB11/3《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07-2005-92))
表7 污水处理及排放主要控制指标 单位:mg/L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主要指标 A级 B级 二级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
水质标准
-5 湿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CODCrBOD5NH3. 80 - - -
...... 10 注:工业废水排放应根据废水类型确定重金属、有毒有害指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
4.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
4.1 规模化畜禽养殖
4.1.1 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存栏生猪500头(25公斤以上);成年奶牛100头以上、成年肉牛200头以上、蛋鸡存栏15000只以上、肉鸡存栏30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4.1.2 以生猪计算养殖规模方法为:1头奶牛折算10头生猪,1头肉牛折算5头生猪,30只蛋鸡折算1头生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生猪。
4.2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粪便处理工艺
4.2.1 规模化水产养殖粪便和污水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
4.2.2粪便减量化是指通过调整养殖结构、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减少畜禽粪便产生量。减量化的方法有三种:改进养殖场生产工艺,采取“净污分流、粪尿分离”方式,如通过干湿分离、饮粪分离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产生量;改进粪便清运工艺,采用耗水量较少的干法清运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进饲料加工方法或在饲料加工过程中添加蛋白质,提高畜禽对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