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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
每个人都有责任
但总有人
兴趣驱动
做破坏环境的事情
最近
江乐怡不锈钢加工厂偷偷排放污水
涉案人员已被法院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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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7年2月,廖某伟在将乐县裕华大道旁租了一间厂房,打算从事不锈钢窗花加工。 因为他曾在河南郑州一家工厂从事不锈钢门窗电焊工作六年,所以了解不锈钢门窗制作的整个流程。 但工厂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他对如何处理生产废水一无所知。 。
5月10日,廖某伟开始不锈钢门窗样品的生产加工。 样品电解抛光过程中会产生重金属废水。 廖某伟在没有办理任何环评审批手续、没有配套相应污水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通过排水沟排至厂内排水井,再通过井内暗管。 排入厂外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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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场景
5月18日,将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加工厂设有不锈钢表面处理车间,但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废水流入排水井并被出院。 据现场排水沟液体取样监测,水样中铬含量达到5.66毫克/升,比国家排放标准高出3倍多。
私人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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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17年6月19日,廖某伟受案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他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将乐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伟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同时,在缓刑期间,他发现宣判前还有其他未判刑的罪行。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伟危险驾驶罪中止部分刑事判决,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廖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除原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外,决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处15000元罚款。
法律保护
生态发展
吃瓜群众
生产废水不就是“垃圾”吗? 为什么将其排入臭水沟会构成犯罪?
法官
事情没那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被罚款;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保证人类对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即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也就是说,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危险废物。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廖某伟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立相应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就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 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变绿
法官陈述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 当环境被污染时,人类就失去了生存空间,其后果无疑是严重的。 因此,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和人民。 他们一直是严厉打击的重点。 我国也已将环境管理作为重点改进领域之一。 我们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不要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按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为人类创造一个清新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