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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排放核污水问题

添加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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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排放核污水事件梳理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强烈地震并触发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灾难性核泄漏事故,东京电力公司注入大量冷却水来降低核反应堆温度,从而产生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核反应堆中燃料碎片冷却过程产生的污水通过“多核素去除设备”(ALPS)进行净化处理,但无法去除氚以及其他放射性物质。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在两年后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上百万吨核污水。2023年7月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官网发布消息,认为日本核污水排海计划符合国际安全标准。7月7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向东京电力公司发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设施“验收合格证”。当地时间2023年8月24日13时,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水排海。

二、日本排放核污水不具有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排放核污水的决定,必须将该行为纳入国家行为的国际法律体系中进行考量。虽然日本决定处置福岛核污水及其处置的方式是其主权内事项,是国家主权赋予的权利,但是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在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后,面对后续次生灾害,各国专家提出了很多处置方案。科学界认为,在这些方案中,核污水排海绝非最优解,而是史无前例的冒险之举。据德国海洋研究机构研究表明,自排海之日起相关放射性物质在57天内即可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至全球海域。此外,大气循环有可能将核污染水蒸发到云层,再化作雨水洒遍地球每个角落,潜在的危害难以估量。这带来了重大的全球环境和人类安全问题,因此属于国际法准则范畴。既然日本排放核污水这一行为涉及全球环保和人类安全问题,那么此举就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内政。因此,日本必须要在符合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上处置福岛核污水。

就国际条约义务而言,罗欢欣、潘坤、林灿铃、张进、蒋金鸾等学者普遍认为,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和第194条规定的缔约国保护海洋环境义务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马忠法、裴兆斌等学者还主张日本违反《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等原子能条约以及《伦敦倾废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同时,日方自从2021年4月宣布要将核污水排海后,就在想尽寻求佐证和背书。方案提出两年后,日方依然未能就核污水排海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提供充分科学依据。前段时间,日方主动找来国际原子能机构调查,渴望获得“权威背书”。不过,从一开始日本就限制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工作组的授权,不接受评估其他的处置方案。况且,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报告中也强调,报告提出的见解并不必然反映其成员国的看法,“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成员国对利用这一报告引发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排放是日本政府的国家决定,报告既不是建议书,也不是政策背书,其审查结果对日本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报告证明不了日方核污水排海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免除不了日方应当承担的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

日本核污水审查_日本核污水排放谈判方案_日本核污水排放评价

三、日本排放核污水应承担国际法责任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多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日本应该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保证信息透明,并参与国际合作。然而,日本政府对相关国际公约视若无睹,一意孤行,其行为违反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规则,不仅没有考虑到国际社会的反对,也没有妥善地解决核污水对周边国家的影响,公然违反国际法义务,理应承担国际法责任。

此外,虽然国家不法行为存在免责事项,例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危急情况等,但是日本处理核污水的方式并不是只有排海,其他方案并不缺乏可行性,同时也不存在危及国家或国际社会的紧急情况,因此福岛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在上述免责事由范围内,日本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四、中国的应对与启示

政府措施方面,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中国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依据国际法以及中日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受损者如果就福岛核损害提起诉讼,可以选择向日本法院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关于此事件的法律依据目前集中体现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安全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批复,包括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1986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当然,诉诸法院一般不是首选救济手段。受影响各方可以考虑依据日本《核损害赔偿法》、《原子能基本法》、《原子能灾害措施对策法》等的有关规定由核损害赔偿争端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或者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解决。此外,国家应加强环境监测,通检验我国海洋生物体内放射性元素含量、追踪监测海水核辐射数值变化和海洋生态功能变化,为索赔提供证据。

另外, 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影响的是复合生态系统,在自然界各种圈层互相作用和影响下,受损害的不仅仅只是单个国家,这就需要各国通力合作,预防或减轻跨界损害的影响。为了更美好和可持续的未来,保护环境和海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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